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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3-08

南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南华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华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社团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和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浓厚校园文化气氛;积极参加校外交流,为学校争取荣誉。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留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组织或者各院系团委以及各团社团部,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具体社团挂靠管理办法参见《南华大学学生社团二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 共青团南华大学委员会社团部(以下简称“社团部”)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社团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社团部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社团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部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南华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常委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团部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社团部认可。

第十七条 社团必须有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

第十八条 社团在征得社团部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需在活动开始前至少一周向社团部提供活动的详细策划(电子版一份)。策划应包括活动背景、目的、地点、时间、对象、人员安排、经费预算、活动具体流程等事项。该策划必须包含活动宣传的具体方案,否则视作无效。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户外野外活动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先经挂靠学院的知道老师批准;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各自社团的指导教师、以及社团部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策划,按照普通活动申请流程提交社团部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社团部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报社团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指导学院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社团部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每次进行活动,该社团成员都应该主动出示会员证。社团应该保证各个会员的参与权利,同时要对未加入社团却享有会员权利的人员进行严格地审查。  

第二十五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在未申请活动的情况下盗用社团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学院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指导单位和社团部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的是自行筹集以及开正规发票向社团部报账。报账申请表应同时具有监察部,信息部,财务部三个部门对于活动的签字。若是因为社团自身原因导致活动无人监察,则社团将受到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但在进行活动以外的宣传时,须事先征得团委以及上级领导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九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经过财务部培训的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条 共青团南华大学委员会规定,所有社团一律禁止私下收取任何费用,会费由社团部代为收取。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团部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团部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四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团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开设BBS版面(论坛)须事先向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负责人对BBS版面(论坛)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社团BBS(论坛)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七条 社团部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社团部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八条 社团部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第一款  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第二款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第三款  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第四款  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第五款  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六款  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第七款  连续两年协会注册会员人数不满50人;

第八款  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社团部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社团部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社团部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社团部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单位、社团部可以将其解散:

第一款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款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第三款  盗用社团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四款  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第五款  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款  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第一款  实际成员人数不足3人;

第二款  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第三款  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八章 社团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社团虚报社团成员人数,经社团部调查属实,将在校内通报批评负责人,并且强制撤换该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社团若出现挪用、侵占、私贪费用,损害会员利益的,对社团相关负责人校内通报批评,并强制撤销该社团负责人,若情节严重并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注销该社团一年,若非法占有费用价值在400元以下,给予校级严重警告处分。若私贪费用数额较大,则给予校级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财务严重损失的,追回丢失钱数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校级严重警告,并撤销该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私自纳新,收取会费,经社团部查明属实,该社团禁止举办活动两个月,并对该社团负责人给予口头警告,取消年终社团评优评定认定资格。

第四十八条 社团私自收取培训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给予负责人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社团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赞助,捐赠并且挪用赞助,捐款的,取消该社团评优评先资格,追回现金并上报团委给予纪律处分,若资金达到一定数额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事

第五十条 社团不配合财务部的工作,在社团综合考评认定减分(515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若出现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则上报校团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由社员反应社团财务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经社团部调查属实,社团综合考评认定减分(515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第五十二条 社团上交的票据不明确或不正规,将不予以审批和报账,并且在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在一年内对社团资金进行四次考评和每月不定时抽查一次,要求社团及时上交账本和每次活动的申请表并且将社团现有资金让财务部检查,社团出现上交资料不及时,或者账目记载不规范,账目记录不清楚或者支出不合理的,该社团综合考评认定减分(515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第五十四条 各社团将有权到社团部对会费的流向进行核对,如发现漏洞、误差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意隐瞒多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挪用公款,金额50元内追回现金并给予通报批评,50100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100元以上追回现金并上报团委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以上行为分别对社团扣246分,对以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强行撤换职务。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惩罚视情节轻重

第一款  校内通报批评社团以及会长,强制撤换社团负责人。

第二款  社团综合考评认定减分(515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第三款  涉及到报账的,则不予以审批和报账。

第四款  取消评定星级社团资格。

第五款  取消年终社团评优评定认定资格。

第六款  严重者强制注销整顿一年。

第五十六条 社团部举行会长大会迟到者,迟到一次者口头提醒;迟到两次者通报批评;迟到三次者警告并书面检讨(字数酌情而定);迟到四次者由主席团讨论是否开除。对社团部举行会长大会未到者,未到一次者通报批评;未到两次者警告和书面检讨(字数酌情而定);未到三次者由主席团讨论是否开除。社团部有权对无故不参加会长大会的学生社团进行张榜公布。

第五十七条 凡在社团部借取物品(帐篷 、展板等)应如期归还,若有丢失者,需原价补还。

第五十八条 如协会两个月内一次活动都未举行者,口头提醒,若仍继续不举行活动者,指导老师与其讨论,顽固不改者,开除会长一职者。并且在社团综合考评认定减分(515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第五十九条 办公室所发通知,社团不配合者,上交所需文件时拖延不交,若有违反的社团在社团综合考评认定减分(515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第九章 社团指导老师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条 社团指导老师对社团负责人起监督作用,有权对不负责任的社团负责人提出撤职的建议,若经过社团联合会审核,情况属实,社团负责人的职务当给予撤除。
第六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时需要提前与指导老师沟通协商。
第六十二条 社团指导老师有权利给予社团负责人意见,并且社团负责人要配合好指导老师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由校团委颁发给指导老师聘书,指导老师有权利得到学校的正式任命。
第六十四条 社团更改社团负责人和社团名称时,必须经过指导老师的同意,并且对新社长的选举有权利提出意见。
第六十五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尊重指导老师,并虚心接受指导老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社团指导老师有义务加强对社团的了解。比如:社团招新人数,社团举办活动次数及影响程度等。
第六十七条 社团指导老师有义务对社团所办的活动进行审核,对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指导各种活动的举办,发现活动存在的问题,需及时指出。
第六十八条 社团指导老师有义务切身关注社团的发展,社团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指导老师需与社团负责人一起交流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十九条 社团指导老师需定期与社团负责人开会进行交流、沟通。
第七十条 社团负责人需要每月对社团的发展向社团指导老师做出汇报,社团指导老师有义务对下月社团的发展给出指导性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社团指导老师每学期需要参加至少2次的社团活动。
第七十二条 社团举办的活动,申请书上必须要有指导老师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十三条 社团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指导老师自愿带队,并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起教育责任,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四条 社团的大型活动(社团换届、大型晚会等),如没有特殊情况,社团指导老师尽量到场。
第七十五条 具有专业知识的指导老师,需定期对社团社员进行指导。
第七十六条 每学期开始时,向全校公告各社团的指导老师,并从公告日起,社团指导老师就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第十章 社团指导老师的待遇

第七十七条 校团委社团部在公示社团信息(如:星级社团、优秀社团)时附带指导老师的名字。                               第七十八条 每年经社团部考核,一级社团得分第一名、二级社团得分前两名、三级社团得分前三名的社团的指导教师由校团委颁发“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荣誉证书。                      第七十九条 所指导的社团在其活动范围内所取得的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指导老师个人优秀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指导老师每次对社团进行一次全体会员规模性的培训或者讲座,可得到相应的酬金。(如两个小时100元)

第十一章 社团赞助

第八十一条 赞助活动是社团联系校外单位,以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的合作活动。为了拓宽社团活动经费来源,推动我校学生社团发展和校园文化的建设,允许并鼓励各社团在开展意义性强、切合社团发展宗旨的活动中向社会寻求一定的商业赞助。

第八十二条 社团赞助联系人在洽谈赞助的过程中始终代表本社团的形象和南华大学的形象。洽谈赞助事宜应事先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防止为非法企业、不合格商品等进行宣传,要以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形象,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诋毁其他社团为前提。如有违反,一经核实,将视其情节作严肃处理。

第八十三条 社团在未经过校团委同意前不得进行商业演出。

第八十四条 社团商业赞助未报校团委审批或未经过校团委同意的,其活动将失去合法性,校团委、 保卫处、社团部将对其行为及后果予以追究,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五条 社团要诚信履行合同,不得蒙骗赞助商。社团开展赞助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校团委、社团部和保卫处等有关要求进行。赞助方案不得是纯粹的商业性宣传。

第十二章 赞助经费管理

第八十六条 社团取得的社会赞助,是社团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为私用。一经发现,社团部将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对该社团财务进行全面的审查,后备案上报校团委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七条  赞助的现金和实物由学生社团自主管理,必须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 私自挪用资金、实物。赞助金额(或物品)应及时如实地上报社团部,接受审核并备案, 校团委和社团部对重大赞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 

第八十八条  社团取得的赞助资金,经社团举行活动后的剩余部分将纳入社团会费进行管理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雨母校区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特殊情况可在社团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南华大学学生手册》相冲突则依照《南华大学学生手册》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南华大学团委、南华大学团委社团部所有,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社团部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社团部确定。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制度废止。

 

 

 

 

 

 

 

 

 

 

 

 

 

 

 

责任编辑:校团委社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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