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各学生社团的管理,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校团委审批,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文化、娱乐、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群众性的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中的群众组织,是繁荣校园文化、活跃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力量,学校鼓励、支持学生社团的发展,重视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拓展素质、活跃文化、服务同学、锻炼自身”为宗旨,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与解散
第五条 成立社团的规定
1、申请成立社团,必须有五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并向校团委递交正式报告,报告中要写明协会名称,筹办委员会成员、宗旨、组织机构、活动范围、经费来源、发展规划等内容。
2、筹备工作完成后,社团发起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团委登记备案,同时向团委体提供以下材料:①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②社团名称及指导老师;③社团章程(草案)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④其他需特殊说明的。
3、校团委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对申请成立社团的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政治考核,符合成立条件的,由校团委下发书面批复,社团正式成立。
4、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团委存档备案,自存一份。社团章程是学生社团的规章制度,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修改社团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上讨论通过,同时报校团委。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①协会的名称;②协会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④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⑤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⑥经费的来源及经费的管理;⑦章程的修改程序;⑧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各院(部)只能按申报程序成立具有本单位学科、专业特色的相关社团,并报请团委批准。
第七条 不准成立跨校的学生社团,不准成立以老乡会为基础的社团。
第八条 社团在筹办过程中,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公开宣传,不得开展活动。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成立的非法社团组织,一经学校发现将立即取缔、解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团刊物、讲座由校团委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创办刊物或举办讲座;不得在校内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各社团理事会可申请解散该社团,但须经校团委同意。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职能管理部门,所有学生社团的成立(解散)、吸收会员、选举理事会、开展活动等事项都必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然后连同校团委的意见报学校社团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校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团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研讨和部署工作,各社团负责人应经常向校团委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校团委聘请学有专长、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对全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指导学生社团的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与考核,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实行报告制度,日常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并由校团委审批。在日常活动中,校团委将对社团活动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组织涣散、管理混乱的社团予以整顿,对活动富有成果、管理科学的社团和表现优秀的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愿加入某一社团并能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符合社团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5、有权查询社团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6、有权对本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7、有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2、按时缴纳会费。
3、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说明原因。
4、服从理事会的安排,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5、密切联系学生和会员,坚决维护社团的团结,关心社团的发展。
6、积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老会员有义务为新会员传授业务知识,提高新会员的业务能力。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各社团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报校团委审批后,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社团理事会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5–7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以身作则,熟悉本协会业务,能带领和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主持该社团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该社团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个别干部可中途撤换,但应报团委批准。
第六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大会选举或推荐产生,经试用合格后,由校团委审批,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负责人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必须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团结本协会全体成员,同心同德,共同把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做好。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为社团联合会的当然成员,负责该社团的工作,主持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情况,财务开支情况,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负责人离任前,须和财务理事把账目算清,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同意后方可离任,否则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负责人如中途申请辞职,须经理事会讨论研究,报校团委批准,履行离职手续后,方可辞职。对于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校团委有权要求理事会进行撤换。
第三十条 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凡经审批登记的社团组织都要接受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的检查。年检时间为次年元月一日至三十日。年检内容主要是活动计划是否落实,活动内容是否健康,管理是否到位。未通过年检的社团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注销。在每学年综合测评时,根据各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加分。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应不定期开展活动,以增强社团凝聚力,提高和锻炼会员业务水平,增强彼此交流,增进相互感情。
第三十二条 社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一学期开展活动少于2次的,必须进行整顿。
第三十三条 社团必须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校纪校规。
第三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必须有益会员的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必须健康向上,文明高雅,不得开展庸俗、低级趣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在举行活动前,须提前一周将活动计划(含经费开支计划)上报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必须进行认真总结。未经批准的活动,一切后果由该社团负责,并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没有校团委的同意,任何社团不得与兄弟院校、校外单位开展任何形式的涉外活动。一经发现,除追究该社团责任外,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 社团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收取的会费及创收经费统一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代管,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设总帐本,各社团单独设帐本。在日常活动中,各社团组织不得随意向学生收费,若需收费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经费开支须事先报告,经社团负责人签字同意,社团联合会审核,凭单据报帐。
第三十九条 社团吸收会员时,可收取一定的会费,用于办理会员证和开展社团活动。
第四十条 各社团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勤工俭学、转让科技成果、有偿服务等形式,筹集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应积极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助。
第四十二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建设和社团活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徇私舞弊,收支帐目每学期在会员大会上公布一次。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社团联合会主办的活动(会议)3次以上或开展活动时出现严重问题的社团,由团委对该社团负责人进行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将情况汇报给社团负责人所在院(部)。
第四十四条 累计达五次不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作为自动退出该社团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奖励办法:
1、 优秀社团条件:会员服从该社团领导,会员间和睦相处,能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达的任务,活动内容丰富,成绩突出,组织纪律性较强,管理严格,在同学中影响较大。
2、 优秀社团干部条件: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服从领导,学习成绩好。
3、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条件:学习成绩良好,能自觉遵守《南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遵守校纪校规,能出色完成该社团的任务,在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 凡被评为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同学可以在综合测评中加分,具体加分为:①优秀社团干部加4分;②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加3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南华大学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