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学院团委:
为深入开展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强化勤学意识、提高辨明能力、培养国际眼光,南华大学校团委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南华大学校园选拔赛。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为了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调动广大同学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加深对英语口语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英语学习能力,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和丰富大家的文化生活,并为南华大学参加第十八届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选拔人才、储备人才,特举办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南华大学校园选拔赛。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南华大学校团委、南华大学校学生会
承办单位:南华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
南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
协办单位: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三、比赛名称
第十八届“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南华大学校园选拔赛
四、比赛时间
初赛:
12
月10日
之前,各学院自行组织选拔
复赛:
12
月14日
决赛:
12
月27日
(如有变动以具体通知为准)
五、比赛地点
初赛:各学院自行安排
复赛:北校学生活动中心(如有变动以具体通知为准)
决赛:南校区大礼堂
六、参赛对象
本次比赛面向全校范围内的全日制大学在校生,专业、年级不限。
七、参赛要求
(一)大赛采取“辩手自主报名”的形式,分三轮进行选拔。每支队伍由2名学生组成。
(二)队伍要求:
1.要求队伍有自己的队名(要求:文明、富有朝气、能展现当代大学生风采,控制在10个字符之内,中英文不限),队名将作为该队的唯一有效标识出现在选拔赛对阵表中。
2.报名信息应包括2名辩手的姓名、所在院系及年级、手机号、常用邮箱。
八、比赛形式
(一)初赛:各学院应自主进行初赛选拔,选出2-4名选手组成1-2支队伍参加复赛。建议各学院采取英语即兴演讲的方式进行初选。
(二)复赛:各学院代表队伍进行比赛,比赛形式为英语即兴演讲;届时将以队为单位抽取话题,2名队员分别就话题的正反两面进行2-3分钟的即兴演讲(每队演讲时间为4-6分钟)。每支队伍的2名队员的总分为该队总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前四支队伍进入决赛。
(三)决赛:
参赛人员:复赛选拔出的四支决赛队伍
比赛地点:南校区大礼堂
比赛时间:
12
月27日
比赛评委:待定
评选形式:评委老师打分,打分为100分制,按得分高低评选。
比赛规则:四支队伍分成A、B两小组进行辩论,各组获胜队伍进入最终辩论争夺冠军。
比赛流程:
1.主席致辞:宣布辩题及辩题相关背景资料;介绍选手包括学院、专业、年级及正反方所持观点等;介绍评委及比赛规则。
2.比赛阶段:
(1)正方一辩发言陈词(3分钟)
2分钟30秒时三声铃声提示,第3分钟结束时急促铃声提示,铃声响起,立即停止发言。
(2)反方一辩发言陈词(3分钟)
2分钟30秒时三声铃声提示,第3分钟结束时急促铃声提示,铃声响起,立即停止发言。
(3)自由辩论(10分钟)
9分钟30秒时三声铃声提示,第10分钟结束时急促铃声提示,铃声响起,立即停止发言;任何一方辩手发言时,时间不超过1分钟。
(4)反方二辩总结陈词(3分钟)
2分钟30秒时三声铃声提示,第3分钟结束时急促铃声提示,铃声响起,立即停止发言。
(5)正方二辩总结陈词(3分钟)
2分钟30秒时三声铃声提示,第3分钟结束时急促铃声提示,铃声响起,立即停止发言。
九、比赛规则
(一)陈词阶段:一辩发言时间为3分钟,由正方开始。
(二)自由辩论阶段:在自由辩论时间里,每一位辩手的发言次序和次数都不受限制,但是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分钟,总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辩手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不得出现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现象,由正方开始。
(三)总结陈词阶段:二辩发言时间3分钟,由反方开始。
(四)评判团评议裁决:由一名评委进行点评,向辩论赛主席递交比赛结果。
十、评分标准
(一)内容:观点陈述明确,有条理,论点和论据内容是否正确、充实,引用资料和实例是否恰当。(30分)
(二)技巧:语言连贯,反应迅速,辩手语言是否流畅,说理、分析是否透彻,反驳和应变能力是否强,说服力和逻辑性是否强。(25分)
(三)各队在自由辩论环节中的识辩能力、说明能力和逻辑性是否强,接句是否合适,回答是否中肯,反驱是否有力、有理,反应是否机敏,用语是否得体。(25分)
(四)遵守比赛规则,准确把握时间。(5分)
(五)形象气质:仪表,着装整齐辩手的表情、动作是否恰当,是否有风度及幽默感。(5分)
(六)团队合作:全队各辩手的论点是否一致,结构是否完整,队员之间的配合、合作是否默契。(10分)
十一、奖项设置
冠军队1支、亚军队1支、及军队2支;最佳辩手1名、最佳语音奖1名、最佳台风奖1名、最具表现力奖1名。
十二、报名事项
各学院请于
12月10日前
将参加复赛人员报名表电子档报送至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学习部。
联系人:石伟男
联系电话:18692548995
电子邮箱:441463755@qq.com
共青团南华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